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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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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勤務交接時,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
        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