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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43
一四三、收容人不能自行寫信者,得代為書寫,並將書信內容當面朗讀,
        使其知悉。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43
一四三、收容人不能自行寫信者,得代為書寫,並將書信內容當面朗讀,
        使其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