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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43
一四三、收容人不能自行寫信者,得代為書寫,並將書信內容當面朗讀,
        使其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