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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37
一三七、年老或廢疾者,得經許可在指定浴室入浴。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37
一三七、年老或廢疾者,得經許可在指定浴室入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