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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36
一三六、運動中如發生左列情事,應制止之。
     (一)嬉笑、喧嘩。
     (二)聚集、爭鬥。
     (三)任意歌唱、演講。
     (四)以手語或暗號傳遞消息。
     (五)撿拾或拋棄物品。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36
一三六、運動中如發生左列情事,應制止之。
     (一)嬉笑、喧嘩。
     (二)聚集、爭鬥。
     (三)任意歌唱、演講。
     (四)以手語或暗號傳遞消息。
     (五)撿拾或拋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