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36
一三六、運動中如發生左列情事,應制止之。
     (一)嬉笑、喧嘩。
     (二)聚集、爭鬥。
     (三)任意歌唱、演講。
     (四)以手語或暗號傳遞消息。
     (五)撿拾或拋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