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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33
一三三、收容人病危時,應從速向主管長官報告,如有解除戒具必要,於
        請示後解除之;如收容人死亡,仍應繼續留守,非有長官命令不
        得撤離。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33
一三三、收容人病危時,應從速向主管長官報告,如有解除戒具必要,於
        請示後解除之;如收容人死亡,仍應繼續留守,非有長官命令不
        得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