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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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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33
一三三、收容人病危時,應從速向主管長官報告,如有解除戒具必要,於 請示後解除之;如收容人死亡,仍應繼續留守,非有長官命令不 得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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