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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29
一二九、收容人在外就醫時,不得任其脫離戒護視線,並應寸步不離,不
        論如廁、洗浴、醫療,均應同行。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29
一二九、收容人在外就醫時,不得任其脫離戒護視線,並應寸步不離,不
        論如廁、洗浴、醫療,均應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