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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11
一一一、發現收容人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喝令制止,如顯有脫逃
        行為,應鳴槍示警,仍不聽者,得向其腿部射擊。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11
一一一、發現收容人接近圍牆或行動可疑時,應即喝令制止,如顯有脫逃
        行為,應鳴槍示警,仍不聽者,得向其腿部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