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07
一○七、巡查中遇緊急狀況,不及報告時,應為必要之處置,並鳴警笛求
        援。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07
一○七、巡查中遇緊急狀況,不及報告時,應為必要之處置,並鳴警笛求
        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