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14
十四、矯正專業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以
      下列方式處理;
  (一)勸導。
  (二)書面警告。
  (三)情節重大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相關
        規定提請懲處。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14
十四、矯正專業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以
      下列方式處理;
  (一)勸導。
  (二)書面警告。
  (三)情節重大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相關
        規定提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