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23: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14
十四、矯正專業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以
      下列方式處理;
  (一)勸導。
  (二)書面警告。
  (三)情節重大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相關
        規定提請懲處。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14
十四、矯正專業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以
      下列方式處理;
  (一)勸導。
  (二)書面警告。
  (三)情節重大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相關
        規定提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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