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12
十二、矯正專業人員辦理矯正工作時,不得因性別、宗教、種族、黨派、
      教育或社經地位等之不同而歧視收容人或有任何差別待遇。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12
十二、矯正專業人員辦理矯正工作時,不得因性別、宗教、種族、黨派、
      教育或社經地位等之不同而歧視收容人或有任何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