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21: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12
十二、矯正專業人員辦理矯正工作時,不得因性別、宗教、種族、黨派、
      教育或社經地位等之不同而歧視收容人或有任何差別待遇。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12
十二、矯正專業人員辦理矯正工作時,不得因性別、宗教、種族、黨派、
      教育或社經地位等之不同而歧視收容人或有任何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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