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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9
九、附註 本規範內容,於本部與資訊廠商簽訂承攬或相關合作契約時,即應將 其納為契約內容之一,作為廠商及其駐點人員應遵守之事項。
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9
九、附註 本規範內容,於本部與資訊廠商簽訂承攬或相關合作契約時,即應將 其納為契約內容之一,作為廠商及其駐點人員應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