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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7
七、賠償責任
    駐點人員執行工作期間應遵守本部工作規範,並密切維護各項軟硬體
    設備、應用系統及資料庫之安全,嚴格遵守各項資訊安全及保密規定
    。如造成本部或所屬機關軟硬體設備、應用系統及資料庫之毀損,或
    因違反保密責任而造成本部或所屬機關之損害,廠商及駐點人員須負
    連帶賠償責任。
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7
七、賠償責任
    駐點人員執行工作期間應遵守本部工作規範,並密切維護各項軟硬體
    設備、應用系統及資料庫之安全,嚴格遵守各項資訊安全及保密規定
    。如造成本部或所屬機關軟硬體設備、應用系統及資料庫之毀損,或
    因違反保密責任而造成本部或所屬機關之損害,廠商及駐點人員須負
    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