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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3
三、辦公環境管理
    駐點人員於本部服務期間須遵守「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協同法務部資訊
    處維護辦公環境管理須知」,以共同維護良好之工作環境。
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3
三、辦公環境管理
    駐點人員於本部服務期間須遵守「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協同法務部資訊
    處維護辦公環境管理須知」,以共同維護良好之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