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民之陳情請願案件非本所之職掌者,應婉轉告知陳情人有權受理之 機關;若本所認為適當者,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亦併為告知。 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事項提出陳 情時,本所應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