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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9
九、人民之陳情請願案件非本所之職掌者,應婉轉告知陳情人有權受理之
    機關;若本所認為適當者,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亦併為告知。
    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事項提出陳
    情時,本所應告知陳情人。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9
九、人民之陳情請願案件非本所之職掌者,應婉轉告知陳情人有權受理之
    機關;若本所認為適當者,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亦併為告知。
    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事項提出陳
    情時,本所應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