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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7
七、受理陳情請願案件,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予以說明或答復,對於涉及
    具體案件之說詞用語,尤應謹慎,以免引起爭議或逾越法定權限,如
    有急速處理之必要時,應即報告召集人、所長或法務部作妥適處理。
    陳情請願事項有保密必要者,應不予公開。
    陳情請願事項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應守秘密,或其他不宜說明之事項
    者,即不予說明或答復,但應詳述其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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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陳情請願案件,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予以說明或答復,對於涉及
    具體案件之說詞用語,尤應謹慎,以免引起爭議或逾越法定權限,如
    有急速處理之必要時,應即報告召集人、所長或法務部作妥適處理。
    陳情請願事項有保密必要者,應不予公開。
    陳情請願事項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應守秘密,或其他不宜說明之事項
    者,即不予說明或答復,但應詳述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