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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5
五、陳情請願人數在三人以下時,大門門衛或服務台人員初步瞭解陳情請
    願要旨,逕行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5
五、陳情請願人數在三人以下時,大門門衛或服務台人員初步瞭解陳情請
    願要旨,逕行通知相關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