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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4
四、處理陳情請願事件有下列情形者,應即聯繫警、調機關前來支援處理
    ,防範事態擴大,並依規定循有關系統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政風司等
    單位,俾使上級單位能確實掌握狀況,作正確之政策決定:
(一)發現或有合理可疑陳情請願民眾或團體有攜帶危險物品。
(二)發現或有合理可疑在陳情請願事件中有從中煽動鼓惑之不法分子導
      致陳情民眾失序,或可能演變成暴力衝突之情況。
(三)得知陳情請願民眾或團體,有聚眾鬧事或有暴力衝突之預警情報。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4
四、處理陳情請願事件有下列情形者,應即聯繫警、調機關前來支援處理
    ,防範事態擴大,並依規定循有關系統陳報法務部矯正司、政風司等
    單位,俾使上級單位能確實掌握狀況,作正確之政策決定:
(一)發現或有合理可疑陳情請願民眾或團體有攜帶危險物品。
(二)發現或有合理可疑在陳情請願事件中有從中煽動鼓惑之不法分子導
      致陳情民眾失序,或可能演變成暴力衝突之情況。
(三)得知陳情請願民眾或團體,有聚眾鬧事或有暴力衝突之預警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