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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12
十二、本注意事項簽奉  所長核示,提所務會議討論決議通過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12
十二、本注意事項簽奉 所長核示,提所務會議討論決議通過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