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調管道及加強為民服務工 作之推行,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案件,依據《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臺灣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 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