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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1
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調管道及加強為民服務工
    作之推行,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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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案件,依據《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臺灣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
    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