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應每半年至少盤點一次,並將盤點結果陳報機關 首長,如有盤餘或盤絀之實習材料或實習成品,應即查明原因依相關 規定處理,並補為增減之登記。
八、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由技能訓練主管單位開具實習成品出 門證,交由門衛管理人員查驗始能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