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應每半年至少盤點一次,並將盤點結果陳報機關 首長,如有盤餘或盤絀之實習材料或實習成品,應即查明原因依相關 規定處理,並補為增減之登記。
十二、實習成品每半年至少盤點一次,並將盤點結果陳報機關首長,如有 盤餘或盤絀之實習成品,應即查明原因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補為增 減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