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5.25 21: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5
五、矯正機關作業與職業訓練之材料、財物、製成品及實習成品應嚴予區
    隔列管,並分別建立登記帳務資料。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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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矯正機關作業與技能訓練之材料、物品、製成品及實習成品應嚴予區
    隔列管,並建立登記帳務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