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20: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5
五、矯正機關作業與職業訓練之材料、財物、製成品及實習成品應嚴予區
    隔列管,並分別建立登記帳務資料。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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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能訓練主管單位應依據實習成品完成通知單所列成品、規格及數量
    驗收入庫。實習成品應分門別類,予以編號,妥善存放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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