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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實習成品處理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實習成品,係指收容人參加技能訓練期間實習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足以保存,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技藝成
    品。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