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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作業環境安全管理規範 4
四、辦公室門禁管理
    1.大樓應設專人管制人員進出。
    2.本部同仁(含委外廠商駐部服務人員)上下班,應使用差勤系統之
      掌形機,以詳實記錄出勤情形。
    3.非本部同仁應於大門入口處換發並配戴訪客證方得進入,以資識別
      。
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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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室門禁管理
    1.大樓應設專人管制人員進出。
    2.本部同仁(含委外廠商駐部服務人員)上下班,應使用差勤系統之
      掌形機,以詳實記錄出勤情形。
    3.非本部同仁應於大門入口處換發並配戴訪客證方得進入,以資識別
      。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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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室門禁管理
    1.大樓應設專人管制人員進出。
    2.本部同仁(含委外廠商駐部服務人員)上下班,應使用差勤系統之
      掌形機,以詳實記錄出勤情形。
    3.非本部同仁應於大門入口處換發並配戴訪客證方得進入,以資識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