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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作業環境安全管理規範 2
二、適用範圍
    本部資訊處理辦公區域(含個人辦公區域、事務機器區域、公用電腦
    區、會議室、庫房、儲櫃、測試區等)及資訊處機房。
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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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部資訊處理辦公區域(含個人辦公區域、事務機器區域、公用電腦
    區、會議室、庫房、儲櫃、測試區等)及資訊處機房。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2
二、適用範圍
    本部資訊處機房及資訊處資訊處理辦公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