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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4
四、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
    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五人至七人為本小組成員。
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4
四、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 1  人為執行秘書
    ,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 5  人至 7  人為本小組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