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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1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有效查緝
    人口販運案件,特設置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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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有效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特設置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
    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