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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諸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諸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諸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諸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