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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15
十五、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5
十五、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15
十五、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15
十五、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