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借用人借住,嚴禁外人留宿。宿舍借用人不得 將宿舍出(分)、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 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定者,經查 獲者,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回, 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另視情節依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