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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14
十四、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借用人借住,嚴禁外人留宿。宿舍借用人不得
      將宿舍出(分)、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
      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定者,經查
      獲者,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回,
      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另視情節依法議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4
十四、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借用人借住,嚴禁外人留宿。宿舍借用人不得
      將宿舍出(分)、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
      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定者,經查
      獲者,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回,
      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另視情節依法議處。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14
十四、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借用人借住,嚴禁外人留宿。宿舍借用人不得
      將宿舍出(分)、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
      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定者,經查
      獲者,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回,
      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另視情節依法議處。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14
十四、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借用人借住,嚴禁外人留宿。宿舍借用人不得
      將宿舍出(分)、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
      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定者,經查
      獲者,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回,
      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另視情節依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