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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8
八、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科室主管 25 點、薦任 10 點、委任 8  點、約僱人員 6  點、工
      友(駕駛、技工)4 點。
(二)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 20 點。
(三)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 10 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者 20 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 2  點。
(五)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 1  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六)按最近五年,考績甲等 3  點、考績乙等 2  點、考績丙等 1  點
      。
(七)眷口數計算每人 3  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
      口計點,惟申請人之父母年滿 65 歲以上或重病提出證明者,不在
      此限;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8
八、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 20 點。
(二)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 10 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
      距離不適宜當天所能往返者給 20 點。
(三)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 2  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 1  點,未滿六個月
      不計點。
(五)按最近五年,考績甲等給 3  點、考績乙等給 2  點、考績丙等給
      1 點。
(六)眷口數計算每人 3  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
      口計點,惟申請人之父母年滿 65 歲以上或重病提出證明者,不在
      此限;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