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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7
七、本所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轉
    陳,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須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經審查符合資格者
    ,按第八點計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
    籤決定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7
七、本所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轉
    陳,申請職務宿舍者須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按第
    八點計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
    之。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7
七、本所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送行政室審核轉
    陳,申請職務宿舍者須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按第
    八點計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