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物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 用宿舍之物,於五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得 有異議。
十七、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物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 用宿舍之物,於 5 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 得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