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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17
十七、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物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
      用宿舍之物,於 5  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
      得有異議。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17
十七、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物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
      用宿舍之物,於 5  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
      得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