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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16
十六、宿舍設備,以現有陳設為準,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
      ,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
      責任。經核定之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得視實際需求填寫家具借
      用申請單,經所長核定後,送宿舍財產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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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宿舍設備,以現有陳設為準,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
      ,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
      責任。經核定之單身宿舍借用人,得視實際需求填寫家具借用申請
      單,經所長核定後,送宿舍財產管理人員登記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