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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15
十五、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相關自付費用,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
      施被停水、停電或拆錶等,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
      請議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15
十五、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相關自付費用,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
      施被停水、停電或拆錶等,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
      請議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