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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12
十二、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  個月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12
十二、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  個月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