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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5
五、各分組人員得就第三點範圍自行選定研究項目,以分組方式或個人名
    義,於每年十二月份提出研究報告(字數最少一千五百字以上),各
    篇研究報告或可行性建議經評審小組審查(另案籌組)後,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5
五、各分組人員得就第三點範圍自行選定研究項目,以分組方式或個人名
    義,於每年十二月份提出研究報告(字數最少一千五百字以上),各
    篇研究報告或可行性建議經評審小組審查(另案籌組)後,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