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4
四、分組:各單位得自行分組,以三至五人為一組,另依業務特性區分為
    :
(一)檢察官(含檢察事務官)組
(二)書記官組
(三)觀護人及一般人員組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4
四、分組:各單位得自行分組,以三至五人為一組,另依業務特性區分為
    :
(一)檢察官(含檢察事務官)組
(二)書記官組
(三)觀護人及一般人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