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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第 3 條
法務部設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派
員到場說明。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法務部設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派
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