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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第 3 條
法務部設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派
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