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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作業要點 2
二、本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申請人需填具「法務部調查局受理
    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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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申請人需填具「法務部調查局受理
    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申請書」(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