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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2
二、由總務科名籍通知新收並隨時察看中央台之人數統計看板,以確實掌
    握入、出所之受觀察勒戒人員動態情形及收容人數。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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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總務科名籍通知新收並隨時察看中央台之人數統計看板,以確實掌
    握入、出所之受觀察勒戒人員動態情形及收容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