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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12
十二、每月填報支援人員應診費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陳核後:二份送會計
      室,一份自存),並電文函送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12
十二、每月填報支援人員應診費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陳核後:二份送會計
      室,一份自存),並電文函送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