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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 6
六、檢察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件在偵查過程,應要求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注意保密,不
      得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項。
(二)開庭前後應督促書記官、法警對偵查庭內外之設施、環境詳為檢查
      ,注意有無異狀。
(三)每一案件訊問完畢,應注意將該案件所有資料一併交付書記官,俟
      書記官收妥後,才開始下一件之訊問,以免案卷及證物等互相錯置
      。
(四)退庭前宜指示書記官將卷證、筆錄妥為處置,並注意有無遺留於偵
      查庭。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6
六、檢察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件在偵查過程,應要求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注意保密,不
      得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項。
(二)開庭前後應督促書記官、法警對偵查庭內外之設施、環境詳為檢查
      ,注意有無異狀。
(三)每一案件訊問完畢,應注意將該案件所有資料一併交付書記官,俟
      書記官收妥後,才開始下一件之訊問,以免案卷、證物、錄音帶等
      互相錯置。
(四)退庭前宜指示書記官將卷證、筆錄妥為處置,並注意有無遺留於偵
      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