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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 3
三、偵查庭應設置告訴人、被告、證人、告訴代理人及辯護人等席位。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3
三、偵查庭應設置告訴人、被告、證人、告訴代理人及辯護人等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