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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7
七、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違反紀律施以懲罰者,依下列規定延緩編級:
(一)有違反紀律者,延緩編級一個月。
(二)處停止戶外活動五日以下者,延緩編級二個月。
(三)處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延緩編級三個月。
    前項情形起分不予核低,但得作為日後進分之參考。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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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違反紀律施以懲罰者,依下列規定延緩編級:
(一)有違反紀律者,延緩編級一個月。
(二)處停止戶外活動五日以下者,延緩編級二個月。
(三)處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延緩編級三個月。
    前項情形起分不予核低,但得作為日後進分之參考。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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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級
    之參考。
    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反紀律未達停止計
    分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
    分 2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
    下列受刑人得暫緩編級 1  個月:
(一)第 2  類別以上之累犯或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受刑人。
(二)有違規紀錄者(含看守所羈押期間)。
(三)入監考核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7
七、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級
    之參考。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反紀律未
    達停止計分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
    ;停止計分 2  個月者,緩編 3  個月。連續違反紀律者累加之。
    下列受刑人得暫緩編級 1  個月:
(一)第 2  類別以上之累犯或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受刑人。
(二)有違規紀錄者(含看守所羈押期間)。
(三)入監考核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7
七、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級
    之參考。
    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反紀律未達停止計
    分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停止計
    分 2  個月者,緩編 3  個月。連續違反紀律者累加之。
    下列受刑人得暫緩編級 1  個月:
(一)第 2  類別以上之累犯或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受刑人。
(二)有違規紀錄者(含看守所羈押期間)。
(三)入監考核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7
七、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級
    之參考。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反紀律未
    達停止計分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
    ;停止計分 2  個月者,緩編 3  個月。連續違反紀律者累加之。
    下列受刑人得暫緩編級 1  個月:
(一)第 2  類別以上之累犯或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受刑人。
(二)有違規紀錄者(含看守所羈押期間)。
(三)入監考核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