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違反紀律施以懲罰者,依下列規定延緩編級: (一)有違反紀律者,延緩編級一個月。 (二)處停止戶外活動五日以下者,延緩編級二個月。 (三)處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延緩編級三個月。 前項情形起分不予核低,但得作為日後進分之參考。
七、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級 之參考。 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反紀律未達停止計 分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 分 2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 下列受刑人得暫緩編級 1 個月: (一)第 2 類別以上之累犯或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受刑人。 (二)有違規紀錄者(含看守所羈押期間)。 (三)入監考核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七、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級 之參考。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反紀律未 達停止計分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 ;停止計分 2 個月者,緩編 3 個月。連續違反紀律者累加之。 下列受刑人得暫緩編級 1 個月: (一)第 2 類別以上之累犯或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受刑人。 (二)有違規紀錄者(含看守所羈押期間)。 (三)入監考核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七、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級 之參考。 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反紀律未達停止計 分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停止計 分 2 個月者,緩編 3 個月。連續違反紀律者累加之。 下列受刑人得暫緩編級 1 個月: (一)第 2 類別以上之累犯或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受刑人。 (二)有違規紀錄者(含看守所羈押期間)。 (三)入監考核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